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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兽药抽检出新规,以下20家企业不再接受地方抽检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15-03-20 浏览量: 738
2015年兽药抽检出新规,以下20家企业不再接受地方抽检


2015年兽药抽检出新规,以下20家企业不再接受地方抽检



附件:近三年被抽检批数多且合格率高的企业名单

序号

省份

企业名称

抽检批次

不合格批次

1

上海

上海公谊兽药厂

481

0

2

湖南

韶山大北农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250

1

3

河北

河北远征药业有限公司

1465

3

4

保定冀中药业有限公司

159

0

5

河北科星药业有限公司

142

1

6

山东

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343

1

7

上海

上海同仁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兽药厂

502

2

8

上海骑骠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117

1

9

北京

北京立时达药业有限公司

371

1

10

北京大北农动物保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38

0

11

广东

佛山市南海东方澳龙制药有限公司

296

2

12

辽宁

沈阳中亚兽药业有限公司

220

2

13

四川

四川恒通动物制药有限公司

490

4

14

河南

河南新正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110

0

15

洛阳惠中兽药有限公司

157

0

16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11

0

17

湖北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02

0

18

江西

江西优奇科技有限公司

233

4

19

江西中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39

2

20

黑龙江

哈尔滨银山科技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192

2

文件同时发布2015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详细安排:

一、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本计划要求和《2015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承担单位和抽检数量》(附录1)任务,并结合本辖区兽药监管特点,制定本辖区兽药质量监督抽验计划实施方案,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本计划下达的抽检批次。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和省级兽药监察所承担本计划抽检工作。

二、抽检原则

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要遵循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重点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问题较多、诚信较差企业的针对性,切实提高发现兽药质量安全隐患的能力。要注意合理配置检验资源,减少信誉好、产品质量稳定企业的产品抽检比例,原则上对每个标示生产单位抽检批次累计不应超过本年度抽检总批次的1%。重点加大近年来没有实施抽样企业产品的抽检力度,在本年度内,各地原则上应对本辖区兽药生产企业至少实施1次监督抽检。

三、抽检比例

(一)品种比例

各地抽检的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次应占抽检批次总数的5%以上。

(二)抽检比例

1.监测抽检。

2.跟踪抽检。

3.定向抽检。

4.鉴别抽检。

5.质量情况摸底抽检。

6.部分企业产品只允许中监所抽检。

近三年被抽检兽药产品批数超过100批、合格率大于98%、产品不确认率小于4%、无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情形的企业(保定冀中药业有限公司等名列其中)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抽检,其他任务承担单位只对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不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四、抽样情况

(一)抽样单位

坚持抽样检验和监督检查相结合,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应协同省级兽药监察所共同组织抽样,并对被抽样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二)抽样要求

抽样活动要严格执行《兽药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农业部第6号令)。

五、样品确认

从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应进行样品确认。

(一)承担单位

样品确认由省级兽药监察所、中监所或协同抽样的地方兽医主管部门完成(以下简称样品确认单位)。

(二)确认方式及要求

样品确认单位应以邮政快递或其他快递方式向样品标称企业寄送《产品确认书》

(三)结果处理

1.非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不属于标称企业的产品,不再进行检验,此类产品可计入抽检批次,并按涉嫌假兽药处理。

2.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的产品,省级兽药监察所、中监所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

五、将进一步加大监控及处罚力度

文件还表明,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劣兽药违法活动,加大兽药质量监管力度:

1.2015年度被通报为重点监控的企业,在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未完成立案查处、未提交企业整改报告、未提交假劣兽药收回销毁记录前,不受理其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行政许可申请,不安排兽药GMP检查验收;

2.被两次通报为重点监控的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和GMP飞行检查情况,采取收回《兽药GMP证书》、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行政处罚,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所有兽药行政许可申请;

3.对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将依法吊销该产品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产品批准文号申请。